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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戶律 Hulü → Huyi er 戶役二 → Li dizi weifa 立嫡子違法 → tiaoli 條例 | |
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 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以亂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亂昭穆。 [案此條係原例。乾隆五年。刪並不許乞養異姓以下數句。] 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糚匳、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無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並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壻、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並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酌分給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謹案此二條均係原例。] 八旗有無嗣之人。請繼立異姓親屬為嗣者。務令該旗取具兩姓情願甘結外。並各該管官叅佐領等、及族長保結。送部存案。以杜占奪財產之端。如無兩姓情願甘結。 不准繼立。 [謹案此條雍正十二年定。乾隆五年。查旗人義子。見有乾隆三年定例。此條刪。] 凡乞養異姓義子。有情願歸宗者。不許將分得財產、攜回本宗。其收養三嵗以下遺棄之小兒。仍依律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仍酌分給財產。俱不必勒令歸宗。如有希圖貲財。冒認歸宗者。照例治罪。 [謹案此條乾隆二年定。] 旗人義子。必該佐領具保。實係自襁褓撫養成丁、以繼其後者。准其另記檔案。不許將民閒成丁子弟。改隨本姓。 [謹案此條乾隆三年定。嘉慶六年。因乾隆五十三年。業將旗人乞養異姓為嗣。分別擬罪。明著例文。此條刪。 ] 凡八旗無嗣之人。如無同宗及遠近族人、昭穆相當、可繼為嗣者。除戶下家奴、民閒子弟。雖與另戶族人、分屬至親。不准承繼外。其有另戶親屬。情願過繼者。取具兩姓族長人等、並叅佐領印甘各結咨部。准其繼立。儻實有同宗可繼為嗣。捏稱並無族人。蒙混 繼立異姓者。仍按律治罪。 [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 旗人除乞養異姓為子、詐冒廕襲、承受世職者。仍照本例擬發邊遠充軍外。其雖無世職。而詐冒抱養民閒子弟戶下家奴子孫為嗣。紊亂旗籍者。將蒙混抱養繼立之旗人。及以子與旗人為嗣之人。並知情之義子。俱比照乞養義子詐冒襲廕充軍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冒食錢糧情事。無論所繼者係屬異姓旗人 民閒子弟戶下家奴。悉照冒支軍糧入己、計所冒支之贓、准竊盜律、從重科罪。分別旗民辦理。其先後領過銀米。照數著追。儻本犯力不能完。該旗查明歷任叅佐領。各按在任月日分賠。批解戶部歸款。 失察各官、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三年改定。] 無子立嗣。若應繼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則於昭穆相當親族內擇賢擇愛。聽從其便。如族中希圖財產。勒令承繼。或慫恿擇繼、以致涉訟者。地方官立即懲治。仍將所擇賢愛之人。斷令立繼。其有子婚而故、婦能孀守。己聘未娶、媳能以女身守志。及已婚而故、婦雖未能孀守、但己故之子、業經成立。或子雖未娶、而因出兵陣亡者。俱應為其子立後。若支屬內實無昭穆相當、可為其子立後之人。 而其父又無別子者。應為其父立繼。待生孫以嗣應為立後之子。其尋常夭亡未婚之人。不得概為立後。若獨子夭亡、而族中又無昭穆相當、可為其父立繼者。亦准為未婚之子立繼。如可繼之人、亦係獨子。而情屬同父周親。兩相情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准其承繼兩房宗祧。 [謹案此條係乾隆三十八年議准條奏。及四十年欽奉諭旨。併纂為例。] 因爭繼釀成人命者。凡爭產謀繼、及扶同爭繼之房分。均不准其繼嗣。應聽戶族另行公議承立。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八年遵旨定例。 ]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