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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659覆准。凡無籍棍徒、游手好閒之人。不許容留在京。令八旗都統、五城御史、嚴飭各該管官逐戶挨查、驅逐回籍。有違法者。該管官即拏送部、嚴審定罪。 如或徇情容隱。被人拏首。即將該管都統以下、領催以上。分別議處。

1666覆准。五城司坊及巡捕三營官。各該管地方。有無業游手、來歷不明之人。即送該城解回原籍。仍查明犯事離籍情由擬罪。如該管官不行拏送。別經查出者。聽該部議處。總甲等、並容留居住之房主。俱責三十板。各都統、並步兵總尉、嚴飭各該旗下佐領、並各府佐領。責令驍騎校、內管領領催、詳查佐領下人、有將房屋招人賃住者。查明來歷。並有保人。方許居住。若有惡棍。不務本業。生事行詐者。查出送部。審實、依光棍定例治罪。該地方官役不行拏送。 別經發覺者。照例分別議處。

1671覆准。凡無業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毬者、拏送到部。 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1727議准。各省游蕩姦偽之徒。潛來京城。引類呼朋。招搖撞騙。造言生事。哄誘善良。種種不法。肆行無忌。應嚴加訪逐。飭行五城司坊大宛兩縣。凡客店之內。俱令各該坊、該縣、不時稽查。取具並無容留來歷不明生事妄行之人甘結。其通衢僻巷。賃屋居住者。亦令房主詢明保人來歷。並著令兩鄰稽查。儻有此等游棍。該鄰佑房主。協同斥逐。毋得徇情。至於庵觀寺廟。該僧綱道紀二司留心訪察。亦取具並無容留甘結。以憑各衙門查問。其該管官仍不時查察。若有徇情及受賄容留者。後經發覺。將本犯按律治罪。並將容留之客店寺廟、及房主、一體連坐。若該管官不行查出。將該管官員照失察例議處。至編戶居民、註有常業。其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人等、確有憑據者。毋許驅逐。儻有藉端勒索。混擾民人。或經告發。或被查出。照嚇詐例治罪。再游手 好閒、並無恆業之人。行蹤詭祕。往來莫定。應令遞回原籍。交與各該管地方官、查明住址安插。不許出境。又議准。凡係無業游棍、及役滿書辦。令步軍統領、都察院、順天府、嚴飭所屬地方文武各官。將各會館廟宇、及幽僻衚衕等處。實力訪察。盡行驅逐回籍。毋許一人潛迹京城。並令六科各道御史、留心訪察。得實、即交該城御史押逐回籍。仍取具在京該地方文武各官、及總甲人等印甘各結。報明都察院、順天府、提督、各該管衙門存查。如有查報不實。及藉端生事之處。一經發覺。將文武各官送部議處。總甲人等交該地方官治罪。其回籍之日。仍行文各地方官嚴行收管。如仍有從本籍來京者。一經發覺。亦將該地方官交部議處。仍於年底都察院、順天府、提督、取具各該管官並無隱漏印甘各結、備案存查。如出結之後。仍有潛藏逗遛之處。遇有查出以及告發者。將年底出結之官。照失察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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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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