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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戶律 Hulü → Tianzhai yi 田宅一 → Qiyin tianliang 欺隱田糧 → tiaoli 條例 | |
凡宗室置買田產。恃強不納差糧者。有司查實。將管莊人等問罪。仍計算應納差糧多寡。抵扣祿米。若有司阿縱不舉者。聽撫按叅奏治罪。 [謹案此條係原例。] 凡宗室置買田產。管莊人恃強不納差糧者。該管官察實。將管莊人等比依功臣欺隱田土律問罪。宗室知而縱容者。交該衙門察議。仍追徵應納差糧。若該管官阿縱不舉者。聽督撫叅奏。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改定。惟比依功臣欺隱田土句。及交部議處四字。係乾隆五年增改。] 將自己田地。移坵換段。詭寄他人。及灑派等項。事發到官。全家鈔沒。若不如此。靠損小民。 [謹案此條係原例。] 將自己田地應納錢糧。灑派別戶者。按數計贓以枉法論。田地入官。其灑派錢糧。照年分畝數追徵。 [謹案雍正三年奏准移坵換段。詭寄他人。正律止於滿杖。至灑派一項。律無明文。全家鈔沒。似乎過重。靠損二字不明白。準法平情。應計贓以枉法論。因改定此條。] 各處姦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告。就賞為業。 [謹案此條係原例。雍正三年奏准。受寄則彼此俱有罪。縱首告止應免罪。未便就賞為業。許字改如字。就賞為業。改准免罪。] 各鄉里書。飛灑詭寄稅糧二百石以上者。問近邊充軍。 [謹案此條原例。係吏律濫設官吏門各處司府州縣一條例未數語。乾隆五年。摘為專條。移附此律] 謹案此條原例。係吏律濫設官吏門各處司府州縣一條例未數語。乾隆五年。摘為專條。移附此律 [謹案此條係原例。雍正三年奏准。今直省田地高下不同。故田糧輕重不等。其田地科則。具載賦役全書。此條刪] 州縣徵收糧米之時。豫將各里各甲花戶額數的名。填定聯三版串。一給納戶執照。一發經承銷冊。一存州縣查對。按戶徵收。對冊完納。即行截給歸農。其未經截給者。即係欠戶。該印官查摘追比。若遇有糧無票、有票無糧等情。即係胥吏侵蝕。嚴比治罪。 [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 ]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