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將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杖 八十。係民的決。紳衿依律納贖。令其擇配。 [謹案此條雍正十三年定。]

條例/tiaoli 2

福建臺灣地方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異。民人照違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減一等。各杖九十。該地方官如有知情故縱。題叅交部議處。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本地為民。不許往來番社。違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謹案此條乾隆二年定。]

條例/tiaoli 3

湖南省所屬未薙髮之苗人。與民人結親。俱照民俗。以禮婚配。須憑媒妁。寫立婚書。仍報明地方官立案稽查。如有姦拐販賣嫁妻逐壻等事。悉照民例治罪。其商賈客民。未經入籍苗疆。蹤迹無定者。概不許與苗民結親。如有私相連結滋事者。按例治罪。 失察之地方官。照例議處。至溪深居苗猺。有願與民人結親者。亦聽其自便。悉照前例辦理。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九年定。]

條例/tiaoli 4

凡嫁娶違律。應行離異者。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如係先姦後娶。或私自苟合。或知情買休。雖有媒妁婚書。均依凡人科斷。若止同姓及尊卑良賤為婚。或居喪嫁娶。或有妻更娶。或將妻嫁賣。娶者果不知情。實係明媒正娶者。雖律應離異。有犯仍按服制定擬。 [謹案此條嘉慶十三年定。]

條例/tiaoli 5

八旗內務府三旗人。如將未經挑選之女。許字民人者。將主婚之人。照違制律杖一百。若將己挑選及例不入選之女。許字民人者。照違令律笞五十。其聘娶之民人。一體科罪。 [謹案此條道光十九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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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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