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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戶律 Hulü → Cangku si 倉庫四 → Nuoyi chuna 挪移出納 → tiaoli 條例 → Li 4 | |
凡挪移庫銀數止千百兩者。擬雜犯流總徒四年。挪移五千兩以上至一萬兩者。擬實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贖。若挪移一萬兩以上至二萬兩者。發邊衞充軍。二萬兩以上者。雖屬挪移。亦照侵盜錢糧例、擬斬監候。統限一年。果能儘數全完。俱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二等發落。二年限滿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一等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全完者。除完過若干之外。照現在未完之 數治罪。 [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乾隆五年。將數止千百兩五字改為五千兩以下。又儘數全完俱免罪下。增其未至二萬兩者。仍照例准其開復二句。 ]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