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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戶律 Hulü → Cangku si 倉庫四 → Nuoyi chuna 挪移出納 → tiaoli 條例 → Li 5 | |
州縣徵收錢糧。該知府遴選賢員。同封銀櫃。每十日二十日。另委賢員當眾拆封起解。倉穀按季盤查。如有徇隱。將該知府並委員照徇庇例議處。其虧空官題叅時。一面於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將伊家產嚴查存案。如任所無完。即變價補完。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查出。照徇庇例議處。再查其子有出仕者。解任發追。至從前行追之案。其子為官。亦題請離任。不准以過繼掩飾。俱俟其父虧空全完之日。准其開復。若接任官於一年內捐補全完。或任內所有養廉填作全完者。交部分別議敘。至知府盤查倉庫。州縣禮物。永行禁止。 如仍餽送而知府收受者。交部嚴加治罪。 [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