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兵律 Binglü → Junzhengsan 軍政三 → Simai junqi 私賣軍器 → tiaoli 條例 → Li 1 | |
軍人軍官私當關給衣甲旗幟應禁軍器。照私賣律減一等。杖一百。徒 三年。至收當之人。照私有軍器律減一等。杖七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軍器當本照例入官。其非應禁者、不在此限。失察之地方將領各官。交部議處。 [謹案此條係乾隆二十六年定例。三十七年。於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下。增如有結夥盤踞。加倍重利收當軍器者。枷號三月。發黑龍江等處為奴二十七字。嘉慶十七年。調劑黑龍江等處遣犯。將發黑龍江改為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