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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兵律 Binglü → Junzhengsi 軍政四 → Congzheng shouyu guanjun tao 從征守禦官軍逃 → tiaoli 條例 → Li 8 | |
隨征兵丁自軍營脫逃被獲者、擬斬立決。其在軍務未竣以前投首者。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給種地兵丁為奴。如再脫逃。拏獲即行正法。若在軍務告成以後投首者。即照隨征兵丁脫逃例、擬斬立決。其應照金川逃兵投首發遣新疆之處。臨時具奏。至跟隨之餘丁。有偷盜馬匹軍器、及衣服銀兩潛逃者。亦擬斬立決。其有投首。按軍務已未告竣分別問擬。其不曾偷盜馬匹器械潛逃之餘丁。在軍務未竣以前拏獲者、問擬斬罪。牢固監候。俟大功告成。通行確查。將附近新疆陝甘二省之人。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餘各省俱發伊黎烏魯木齊、酌量安插。若在配復逃。請旨即行正法。如在軍務告竣以後拏獲者。亦照此分別省分改發之例辦理。其自行投首並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向各犯家屬、及中保人等。追出原雇價值、給還原主。 [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十三年。將前條改併。並將四十六年。欽奉諭旨纂入。]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