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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yi 賊盜一 → Moupan 謀叛 → tiaoli 條例 → Li 12 | |
凡異姓人、但有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者。照謀叛未行律、為首擬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聚 至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立決。 為從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無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齒結拜弟兄。聚 至四十人 以上。為首擬絞監候。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為 首者杖一百枷號兩月。為從各減一等。若年少居首。並非依齒序列。即屬匪黨渠魁。聚 至 四十人以上者。首犯擬絞立決。為從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未及四十人者。為首擬絞監 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抗官拒捕持械格 等情。無論人數多寡。審實、各按本罪分 別首從。擬以斬絞。若結會樹黨。陰作記認。魚肉鄉民。陵弱暴寡者。亦不論人數多寡。將 為首照兇惡棍徒例。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從減一等。被誘入夥者。杖一百枷號兩月。 各衙門兵丁胥役入夥者。照為首例問擬。鄉保地方。明知不首。或藉端誣告者。照例分別治 罪。該管文武各官失於覺察。及捕獲之後。有心開脫。均照例 處。若止係鄉民酬社賽神。 偶然洽比。事竣即散者。不在此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