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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3

凡異姓人、但有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者。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為 從減一等。若聚 至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無 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齒結拜弟兄。聚 至四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監候。四十人以下。 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為首者杖一百枷號兩月。為從各減一等。 若年少居首。並非依齒序列。即屬匪黨渠魁。聚 至四十人以上者。首犯擬絞立決。為從發 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未及四十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抗官拒 捕持械格 等情。無論人數多寡。各按本罪。分別首從。擬以斬絞。如為從各犯內。審明實 係良民被脅。勉從結拜。並無抗官拒捕等事者。應於為從各本罪上再減一等。僅止畏累出錢。 未經隨同結拜者。照違制律、杖一百。其聞拏投首。及事未發而自首者。各照律例分別減免。儻減免之後。復犯 結拜。不許再首。均於應擬本罪上。酌予加等。應絞決者。改擬斬決。應絞候者。改為絞決。應發極邊煙瘴充軍者。改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應滿流者。改 為附近充軍。應滿徒以下。亦各遞加一等治罪。其自首免罪各犯。由縣造具姓名住址清冊。 責成保甲族長嚴行稽查約束。仍將保人姓名登記冊內。如有再犯。即將保甲族長。擬杖一百。 至結會樹黨。陰作記認。魚肉鄉民。陵弱暴寡者。亦不論人數多寡。審實、將為首者照兇惡 棍徒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減一等。被誘入夥者。杖一百枷號兩箇月。各衙門兵丁 胥役、隨同結會樹黨。陵弱暴寡者。照為首例。與起意糾結之犯、一體擬軍。鄉保地方明知 不首。或藉端誣告者。照例分別治罪。該管文武各官。失於覺察。及捕獲之後。有心開脫。 均照例 處。若止係鄉民酬社賽神。偶然洽比。事竣即散者。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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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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