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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諭。據班第奏增城逆犯王亮臣等家產。估變銀四千餘兩。為善後案內衙署兵房之用一摺。叛 產入官。即以充善後公用。自應如此辦理。但叛逆重罪。大抵無藉之徒。借此哄誘愚民。誆 騙財物。或因飢寒切身。迫於萬不得已。乃鋌而走險。今逆犯田產。既有四千餘兩。以十人 之產計之。尚可為溫飽之家。何至相率作賊耶。此案辦理固無可疑。而案犯挾讎誣扳。承審 官以事關重大。不敢遽為昭雪。而波及無辜。亦事之所有。惟在該督撫等詳細體察耳。封疆 大吏。除暴安民。是其專責。儻有叛案。斷不可不辦。朕非惡聞其事。特以案情既重。承辦 官員。尤宜加意詳慎。若意在誅求。而或不免株累。則於整頓地方之道。失之遠矣。近來江廣閩粵。皆有此等案件。閱班第摺。因念及此。可通行傳諭各督撫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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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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