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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諭。前據富明安等奏明湖北京山縣逆犯嚴金龍糾 不法一案。竟敢於私製衣帽。設立偽號偽 官。圖劫倉庫。是其謀反之 。已屬昭著。實為罪大惡極。今該督審擬續獲逆黨嚴在和等。 將案內緣坐之嚴喜兒。僅照謀叛親屬律發功臣之家為奴。所擬殊未允協。已據三法司另行改 擬矣。向來謀叛謀反。律文各有專條。蓋謀叛乃指謀背本國。潛從他國者而言。其情罪較謀 反迥別。是以問擬緣坐。亦輕重不同。且謀叛之條。原係沿用舊律。方今天下一家。豈復有 此國彼國。可以叛往之處。又豈嚴金龍之顯然謀反者。所得比附乎。今該督以首惡胞姪嚴喜 兒。僅照謀叛家屬問擬。必係胥吏人等。瞻徇同鄉。因而避重就輕。以逞高下其手之計。而 幕賓無識。亦遂以多活數囚。妄謂可積陰德。此種錮習。最為可恨。富明安於刑名律例。原 未諳習。但不細檢律條。確切比擬。亦屬疏略。現已傳旨申飭。至於奏讞重案。乃臬司專責。何竟率意擬轉。不加詳覈。以致輕重失當乎。所有湖 北按察使劉秉愉。著交部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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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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