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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shier 賊盜十二 → Qiedao er 竊盜二 → tiaoli 條例 → Li 67 | |
四川、陝西、及甘省附近川境鞏昌府屬之洮州、岷州、西和。並秦州、階州、及所屬秦安、清水徽縣、禮縣、兩當文縣、成 縣、三岔、白馬關、各廳州縣匪徒。攜帶刀械綹竊之案。如結夥三人以上。綹竊贓輕。及結 夥不及三人。而訊係再犯。帶有刀械。按竊盜本例應擬徒罪者。枷號三箇月。滿日責四十板。 繫帶鐵杆石礅三年。應擬杖罪者。枷號兩箇月。滿日責四十板。繫帶鐵杆石礅二年。其並未 竊物分贓。而隨行服役。及帶刀到處游蕩者。枷號一箇月。滿日責四十板。繫帶鐵杆石礅一 年。釋放時。仍照例分別刺字免刺。如不知悛改。復敢帶杆滋擾。或毀杆潛逃。持以逞兇拒 捕。除實犯死罪外。其餘罪應軍流者。均於本罪上加一等。仍加枷號兩箇月。罪應擬徒者。 以大鍊鎖繫巨石五年。罪應擬杖者。鎖繫巨石三年。限滿果能悔罪自新。或有親族鄉鄰甘結 保領。地方官查實。隨時開釋詳報。儻釋放後復敢帶刀逞兇。訛詐綹竊。即鎖繫巨石。不拘 限期。仍令該州縣報明院司查覈。按季彙冊報部。如有妄拏無辜。鎖繫巨石者。該管上司訪 察嚴 。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復舊例辦理。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