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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735二月諭。官兵駐紮外邊。原為防 蒙古而設。若偷盜蒙古馬匹。是不能防 而轉行戕害。應加重懲。以儆將來。嗣後官兵及跟役等。有偷盜蒙古馬匹者。 一經審訊確實。即在本地方正法。著該管大臣官員。將此旨通行曉諭。務令人人知悉。文到 三月之後。照此例遵行。至蒙古偷盜官兵馬匹。或官兵等自相偷盜者。仍照舊例行。

1736議准。查律載盜民閒牛馬。計贓以竊盜論。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等語。又原例內。凡盜御馬者。枷號兩月。發邊 充軍。若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月發落。盜 至三匹以上及再犯者。不拘匹數。俱免枷號。發附近 所充軍。五匹以上者。發邊 永遠充 軍。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二匹以上。亦發附近充軍。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四匹者。於本寺 門首枷號一月。發邊 充軍。又增例內。偷盜馬三匹以上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匹以上。 不分首從。皆絞監候。窩主及牧馬人役自行盜賣者。罪亦如之等語。又理藩院蒙古例內。凡 偷竊人家馬駝牛羊四畜。一人偷竊者。無論主僕擬絞。二人偷竊。一人擬絞。三人偷竊者。 二人擬絞。夥 偷竊者。為首二人擬絞。其餘為從之人。鞭一百罰三九牲口等語。檢查從前承辦察哈爾蒙古偷竊馬匹案 件。有照理藩院蒙古例治罪者。亦有照刑例治罪者。辦理殊未畫一。查察哈爾原屬內八旗管 轄。與外蒙古不同。若一概照蒙古例治罪。似未允協。嗣後除外藩蒙古仍照理藩院蒙古例擬 罪外。其察哈爾蒙古有犯偷竊馬匹之案。審明如係盜民閒馬匹者。依律計贓以竊盜論。如係 盜御馬、及盜太僕寺等處官馬者。仍照增例治罪。

1777奏。烏里雅蘇台將軍巴圖等。 審奏民人何成禮囑令蒙古果木布多爾濟盜馬。果木布多爾濟遣達什盜得馬十三匹。將達什照 為首例擬絞。果木布多爾濟何成禮照為從例鞭一百罰三九牲畜一案。奉旨。塞外蒙古人等。專賴牲畜為生。與內地不同。理應從嚴。著交該部將何成禮果木布多爾 濟達什不分首從。按律定擬具奏。嗣後蒙古地方。遇有盜竊馬匹牲畜之事。俱照此辦理。

1786諭。新疆土爾扈特杜爾伯特和碩特。俱係新投之人。住處亦遠。非舊蒙古可比。偷馬十匹以上。應照舊例嚴辦。俟至二十餘年。伊等亦與舊蒙古相 同。迨至其時。再照新例辦理。

1789理藩院議覆烏里雅蘇台將軍慶桂。審奏蒙古賊犯薩都克等。兩次偷竊馬匹十四匹。依刑律從一科斷。照偷竊牲畜七匹例。發雲南貴州一案。奉旨。嗣後凡偷竊牲畜賊犯。審明一年內行竊二次者。俱覈計擬罪。已過一年者。俱從一科斷。

1799奉旨。據綿佐宜綿奏偷竊杜爾伯特馬匹之烏梁海推棟濟克果棟拜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等語。烏 梁海推棟濟克。膽敢起意糾合果棟拜。入卡倫偷竊杜爾伯特馬十二匹。實屬不法可惡。綿佐 等惟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固屬照例辦理。然於邊陲究不足以示儆。推棟濟克。係起意 為首之犯。著即行處絞。以示儆戒。其從賊果棟拜。著擬絞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嗣後邊 陲如有此等偷竊情事。將似此行竊賊犯。即擬絞決。從賊擬以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著為 例。

1813奉旨。刑部酌定偷盜御廄馬匹罪名。請將盜竊郭什哈馬者。增入盜內府財物條例內。與乘輿服 物一 照例不分首從。擬斬立決。盜竊多羅馬駑馬者。俱枷號三箇月。發近邊充軍。所議仍有未詳。郭 什哈馬豫備上乘。究係馬匹。與乘輿服物不同。即多羅馬亦與駑馬有別。嗣後遇有盜竊郭什 哈馬者。為首之犯。擬絞立決。從犯擬絞監候。並註明不論己宰未宰。照此例辦理。盜竊多 羅馬者。枷號六箇月。發邊遠充軍。盜竊駑馬者。枷號三箇月。發近邊充軍。該部即載入則 例。永遠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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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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