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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3

凡旗民人等偷刨人 。人至四十名以上。 至五十兩以上者。為首之財主。及率 領之頭目。並容留之窩家。俱擬絞監候。為從、係民人。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係旗人。銷 去旗檔。同民人一體發遣。係旗人家奴。發駐防兵丁為奴。均於面上刺字。所獲牲畜等物。 給付拏獲之人充賞。 入官。擬絞人犯遇赦減等者。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 者各減一等。販 人犯拏獲時。查明 數。照財主 頭目偷刨人 例、減一等治罪。免其刺字。至刨 人內有家奴。訊係伊主知情故縱者。將伊主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刨 人犯。被獲治罪。遞回旗籍後復逃往禁山者。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問擬。若係旗下家奴。 即發黑龍江等處、給予披甲人為奴。疏縱之該管官、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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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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