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865諭。御史佛爾國春奏請將盜墓人犯。照明火盜犯一律治罪一摺。前因于淩辰等奏。近來盜墓 賊犯。擾害無忌。曾經 降諭旨。以該犯等情節兇殘。甚於明火。諭令刑部會同都察院大理 寺。將該犯等罪名。從重定擬具奏。茲據該御史奏稱。近聞刑部遇有此等案件。僅於應得罪 名上。議加一等治罪。不肯比照明火重案。一律斬梟。恐一分首從。該犯等難免賄通衙署人 役。避重就輕。請飭該衙門悉心覈議。無論開棺見屍。鋸縫鑿孔。及已獲未結各犯。均照明 火劫奪例。不分首從。一律擬以斬梟。庶可懲一儆百各等語。即著刑部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彙入于淩辰等所奏各摺。一 覈議具奏。不得拘泥成例。稍涉輕縱。致滋流弊。欽此。遵旨議准。同一發冢。而其閒或係常人。或係家長。或係祖父母父母。及貝子貝勒等項。所發 之冢既異。且或鋸縫鑿孔。或開棺見屍。或起棺索財取贖。發冢之情節亦殊。故自軍流斬絞 以至凌遲。各視其分誼之親疏貴賤。及情節之重輕。以為等差。蓋律例乃天下之大法。使人知尊卑貴賤。懍 然不容或紊。此明刑教之意也。如將盜墓各犯。比照強盜。不分首從問擬。此等兇惡之徒。 即盡法懲治。亦不足惜。惟查律例輯注云。在野之墳。雖發掘開棺。不得同於強盜。已死之 人。雖殘毀棄置。不得同於謀殺。前人立論。自為允當。 本例內發掘家長墳冢。毀棄拋撒 死屍。及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冢。均係不分首從。若發掘常人墳冢。即不分首從。設有發掘祖 父母父母家長墳冢。並起棺索財取贖。情節尤重者。轉致無可復加。惟近來發冢案件。層見 出。該犯等結夥成 。殃及枯骨。肆行無忌。誠不可不嚴加懲創。嗣後發掘常人墳冢。開 棺見屍。為首者。從重擬斬立決。為從無論次數。俱擬絞監候。其發冢見棺。鋸縫鑿孔。抽 取衣飾。雖未顯露屍身。亦應從重將為首之犯。不論次數。擬絞立決。為從者俱擬絞監候。 至發掘常人墳冢。開棺見屍。為首之犯。既從重定擬駢首。其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冢。開 棺見屍為首。並拋撒死屍首從各犯。及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冢。開棺見屍。為首之犯。未便無所區別。應各於斬決本罪上。從重 加擬梟示。惟發掘公主之女墳墓。例無作何治罪明文。查公主之女。並無品級。現在發掘常 人墳冢。開棺見屍。及鋸縫鑿孔。罪至斬絞立決。嗣後發掘公主之女墳墓。即照發掘常人墳 冢例、從重治罪。再發冢之犯。流播浮言。如有控告者。必將墳內屍骨。撒棄道路。並將控 告人殺死。此等情節。實屬兇暴 著。嗣後發掘墳冢後。將屍骨拋棄道路。並將控告人殺害 者。即照發冢起棺索財取贖之例。比依強盜得財本律。不分首從擬立決。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