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條例/tiaoli 7

凡旗民人等。在紅樁以內。偷穵人 。至五十兩以上。為首、比照盜大祀神御物律斬。奏請定奪。為從、發新疆給兵丁為奴。二十兩以上。為首、發新疆給兵丁為奴。為從、杖一百 流三千里。十兩以上。為首、實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二千里。十兩以下。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在紅樁以外、白樁 以內。偷穵人 。至五十兩以上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二十兩以上。為 首、實發雲貴兩廣煙瘴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二千里。十兩以上。為首、發近邊充軍。十兩 以下。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俱杖一百徒三年。在白樁以外、青樁以內偷穵者。照 偷刨山場人 例。分別治罪。未得 者。各於已得例上減一等。知情販賣者。減私穵罪一等。 不知者不坐。得 人犯。首從俱刺盜官 三字。未得 及販賣者。俱免刺字。 物入官。旗 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律辦理。弁兵受賄故縱。本犯罪不應死者。與犯人同罪。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本犯罪應斬決者。為首之弁兵擬絞立決。本犯罪應絞候者。該弁兵 發新疆分別當差為奴。其止疏於防範者。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議處。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