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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諭。刑部奏酌議風水重地。青樁外官山界內盜伐樹株。及弁兵疏防賄縱罪名各條。官山界址。 道里遠近不同。自應仿照白樁青樁舊制。立定界限。俾附近居民。不致再有誤犯。至弁兵專 司防守。亦宜明定科條。著照所議。嗣後如在青樁以外官山界內。有盜砍官樹。開山採石。 掘地成濠。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均照青樁內於犯滿徒罪上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從 犯再減一等。計贓重於徒罪者加一等。其砍取自種私樹。及採樵枝葉。並取土取石者。一概 毋庸禁止。仍照青樁以內。計長不得逾丈。如官山界址在二十里以外。即以二十里為限。若 在二十里以內。即以官山所止之處為限。弁兵等受賄故縱者。如賊犯罪應軍徒。即將該弁兵 等照與囚同罪律。分別問擬。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賊犯罪應斬決。即將該弁兵等擬 以絞決。未經得賄。潛通消息。致賊犯逃避者。賊犯罪應軍徒。即將該弁兵等與囚同科。如 賊犯罪應斬決者。將該弁兵等減發極邊煙瘴充軍。僅止疏於防範者。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議處。該部 即行知陵寢衙門。暨直隸總督。一體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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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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