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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ershiyi 賊盜二十一 → Qichu cizi 起除刺字 → tiaoli 條例 | |
凡竊盜等犯。有自行用藥銷毀面膊上所刺之字者。枷號三月杖一百。補刺。代毀之人。枷號兩月杖一百。 凡強盜人命重犯。督撫審結。果係贓實盜確、並拒捕殺人竊盜、及律應斬決盜案。一面具題。即將該犯面上刺強盜二字。如內有監候待質者。於一邊面上刺待質二字。命案斬決等犯。亦即刺兇犯二字。仍將已經刺字之處。俱於本內聲明。其命案斬絞監候等犯情重難宥者。該督撫將應行刺字之處。本內聲明。俟奉旨之日。刺字監候。其戲殺誤殺 毆殺俱免刺。直省等處。如遇面刺強盜兇犯待質等字樣者。即擒拏送官。 凡強盜人命重犯。拒捕殺人竊盜。並律應斬決、以及命案內斬絞監候等犯。情重難宥者。該督撫俱於具題之日。交按察使衙門先行刺字。然後遞回犯事地方監禁。如係強盜。面上刺強盜二字。命案斬絞等犯。面上刺兇犯二字。仍將已經刺字之處。於本內聲明。其戲殺誤殺 毆殺俱免刺。直省等處。如遇面刺強盜兇犯等字樣者。即擒拏送官。 凡竊盜刺字發落之後。責令充當巡儆。如實能改過緝盜數多者。准其起除刺字。復為良民。該地方官編入保甲。聽其各謀生理。 竊盜刺字發落之後。責令充當巡儆。如實能改悔、歷二三年無過。又經緝獲強盜二名以上。或竊盜五名以上者。准其起除刺字。復為良民。該地方官編入保甲。聽其各謀生理。若不係盜犯。不准濫行緝拏。 偷刨人 之犯。向例左右面刺字者。今改照竊盜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偷刨人 之犯。計贓應擬滿杖者。照竊盜例、初犯刺臂。再犯刺面。如在徒流以上。仍依舊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發遣人犯。如從前面上原刺之字。與現犯事由相同者。毋庸重複 刺。儻現犯事由各別。仍於左面上另行刺字。 發掘墳冢。除冢先穿陷及止盜墳冢上 石器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開棺見屍。及發冢見棺。為首者均於面上刺發冢字。其發冢見棺為從、與未見棺。罪在軍流以下者。初犯刺臂。再犯刺面。其盜未殯未埋屍柩者。刺盜棺字。 發掘墳冢。除冢先穿陷、及止盜墳冢上 石器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開棺見屍。及發冢見棺、與發而未見棺者。首從俱面刺發冢字。其盜未殯未埋屍柩者。面刺盜棺字。 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發外。其兇徒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以及軍流人犯內有情罪較重、改發烏魯木齊等處者。即令起解省分、於該犯右面刺外遣二字。解赴甘省酌量分發。補刺地名。 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發外。其例不應刺事由者。即令起解省分、於該犯右面刺外遣二字。解赴甘省酌量分發。補刺地名。 新疆改發內地人犯。面上刺改遣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並刺事由。 新疆改發內地人犯。面上刺改遣二字。應刺事由者。並刺事由。若犯事到官。年在五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毋庸刺改遣字。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新疆改發內地人犯。面上刺改發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並刺事由。若犯事到官。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仍照律收贖。毋庸刺字。 凡回民行竊。分別初犯再犯。於臂膊面上概刺回賊二字。如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例應改發者。仍再刺改遣二字。 凡回民行竊。分別初犯再犯。於臂膊面上。概刺竊賊二字。 拏獲無賴匪徒串黨駕船、設局攬載客商句誘賭博之犯。審明、無論初犯再犯。不計次數。概於定案時左面刺誘賭匪犯四字。 由煙瘴改發極邊人犯。面上刺煙瘴改發四字。 蠹役犯贓。除照例分別贓數治罪外。無論首從。徒罪以下、以蠹犯二字刺臂。流罪以上刺面。白役有犯。一體辦理。儻犯贓刺字後。仍盤踞衙門充當者。照更名重役例治罪。如有私毀刺字者。即照竊盜銷毀刺字例治罪。若定案時。將應刺之犯不行刺字、及刺字後仍無覺察、濫准充當者。該管官交部議處。 京外在伍兵丁脫逃被獲、及逾限投回者。面上俱刺逃兵二字。 京外在伍兵丁脫逃被獲、及逾限投回者。面上俱刺逃兵二字。其軍營脫逃之餘丁。面上刺脫逃餘丁四字。 臺灣無藉游民。除犯該徒流以上、仍照定例辦理外。若犯止枷杖、例應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樣。 奴僕為竊盜。或搶奪。並盜家長財物。俱刺面。其餘平民犯搶奪刺面。如係竊盜。初犯罪止杖責者。照律於右小臂膊刺字。再犯左面刺字。不得以贓少罪輕免刺。 奴僕為竊盜。或搶奪。並盜家長財物。俱刺面。其餘平民犯搶奪、及竊盜初犯、計贓在徒罪以上者刺面。如竊盜初犯罪止杖責者。照律於右小臂膊刺字。再犯左面刺字。不得以贓少罪輕免刺。 凡監守常人盜倉庫錢糧及搶奪、並一切犯罪應刺事由之犯。如畏罪自首者。各照律例分別減等科斷。均免其刺字。惟強盜自首例應外遣者。仍刺地名。不刺事由。 糧船水手聚 滋事。罪應徒流者。俱刺不法水手四字。如罪止杖笞人犯。遞回原籍。交地方官嚴查管束。毋庸刺字。 舉貢生監犯罪。例應刺字者。除所犯係黨惡窩匪卑汙下賤、仍行刺字外。若止係尋常過犯。不至行止敗類者。免其刺字。 凡蒙古民人番子人等。有犯搶劫之案。應照蒙古例定擬者。均面刺搶劫二字。其蒙古發遣人犯。在配脫逃。面刺逃遣二字。至蒙古免死減軍人犯。在配脫逃。面刺逃軍二字。 興販硝磺。犯該徒罪以上者。左面刺硝犯二字。罪止擬杖者。右臂刺硝犯二字。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