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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奉旨。此案牛新胞弟牛華。因聽其妻榮氏挑唆。吵逼分家。並欲牛新連夜出屋。因此肇釁。是 牛華本屬不悌之人。牛新懷恨挾嫌。計圖洩忿。先將其胞弟牛華砍斃。又砍其胞弟之妻榮氏 斃命。繼又砍其胞姪牛三兒斃命。復因鄰人楊妮子聞喊趨至。恐難脫身。起意一 砍斃。牛 新砍斃多命。兇橫已極。問以凌遲。尚何足惜。惟所殺一家三人。分均卑幼。若即照殺一家 非死罪三人律凌遲處死。設所殺三命中。有該犯尊長在內。其罪亦難以復加。且與實在殺死 凡人一家三命者有別。牛新著改為斬決梟示。至牛新既不應問以凌遲。則伊妻亦不應緣坐。 嗣後有殺死一家三命之案。其被殺之人。分均卑幼者。應即照此辦理。著刑部纂入則例。又  諭。向來辦理命案。如殺死一家二命。均係 殺者。擬絞立決。其一故一 者。照例問擬斬 候。原以 殺在輕罪不議之條。故仍照故殺律從一科斷。嗣經將一故一 之案。議改絞決。 奏准通行。蓋以絞罪雖輕於斬罪。立決實重於監候。但思故殺一命者。罪應斬候。而一故一 多斃一命之犯。雖即予繯首。而轉得全屍。且與 殺一家二命問擬絞決者。無所區別。不 足以昭平允。若竟問斬決。又與故殺一家二命者。同一科斷。亦非情法之平。著刑部堂官。 悉心叅酌。將故殺一家二命。 殺一家二命。及一故一 。殺死一家二命之案。權衡輕重。 如何分別定擬折衷盡善之處。詳細妥議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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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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