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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係執持槍刀等項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 充軍。

條例/tiaoli 2

凡同謀共毆人犯。除下手者擬絞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毆有重傷。而又持有兇器者。方以合例發遣。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並有重傷而無兇器。有兇器而無重傷者。毋得概擬流戍。

條例/tiaoli 3

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係執持槍刀等項兇器傷人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4

凡同謀共毆人犯。除下手者擬絞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者。毋得概擬流罪。

條例/tiaoli 5

凡審共毆下手擬絞人犯。果於未決之前。遇有原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條例/tiaoli 6

凡審共毆內、下手應擬絞抵人犯。果於未經到官之前。遇有原謀及共毆餘人內。毆有致死重傷之人。實因本案畏罪自盡。及到官以後未結之前。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絞之人。減等擬流。若係配發事結之後身故。及事前在家病亡。或因他故自盡。與本案全無干涉者。不得濫引此例。仍將下手之人。依律擬柢。

條例/tiaoli 7

凡審理命案。一人獨毆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抵償。若兩人共毆人致死。則以頂心、 門、太陽穴、耳竅、咽喉、胸膛、兩乳、心坎、肚腹、臍肚、兩 、腎囊、腦後、耳根、脊背、脊膂、兩後 、腰眼、並頂心之偏左偏右、額顱、額角、為致命論抵。

條例/tiaoli 8

凡同謀共毆人傷皆致命。如當時身死。則以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若當時未死。而過後身死者。當究明何傷致死。以傷重者坐罪。若原謀共毆、亦有致命傷。又以原謀為首。至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有原謀、則坐原謀為首。無原謀、則坐初 者為首。

條例/tiaoli 9

凡同謀共毆人傷皆致命。如當時身死。則以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若當時未死。而過後身死者。當究明何傷致死。以傷重者坐罪。若原謀共毆、亦有致命重傷。以原謀為首。如致命傷輕。則以毆有致命重傷之人擬抵。原謀仍照律擬流。至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有原謀、則坐原謀為首。無原謀、則坐初 者為首。

條例/tiaoli 10

文武生員。除謀故殺人、及戲殺、誤殺、過失殺、 毆殺、傷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有武斷鄉曲。倚仗衣頂橫行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爭。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致死者。審實、從重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11

文武生員鄉紳。及一切土豪勢惡。無賴棍徒。除謀故殺人、及戲殺、誤殺、過失殺、 毆殺、傷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有倚仗衣頂及勢力。武斷鄉曲。或憑空詐賴。逞兇橫行。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爭。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致死者。擬斬監候。若受害人有殺傷者。以擅殺傷罪人律科斷。

條例/tiaoli 12

凡兇徒好 生事。見他人 毆。與己毫無干涉。輒敢約夥尋釁。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照光棍例、分別首從治罪。其本身與人 毆之後。仍尋毆報復。而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13

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 殺。情罪不等。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將應擬抵人犯免死。減等發邊 充軍。

條例/tiaoli 14

凡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 殺。情罪不等。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係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免死。減等發近邊充軍。若原毆傷輕不至於死。越十日後因風身死。及保辜正限外餘限內身死者。於本罪上再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服親屬內。有一不同居共財者。各於犯人名下。追銀凡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 殺。情罪不等。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係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免死。減等發近邊充軍。若原毆傷輕不至於死。越十日後因風身死。及保辜正限外餘限內身死者。於本罪上再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服親屬內。有一不同居共財者。各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若兩家兇手。與死者均係同居親屬。毋庸追埋。

條例/tiaoli 15

兩家互毆致死一命。其律應擬抵之正兇。當被死者無服親屬毆死。將毆死兇手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死者有服親屬毆死。照此例再減一等。將毆死兇手之人。杖一百徒三年。仍各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屍親收領。其各斃一命。將應抵人犯免死減罪之案。除均係同居親屬。毋庸追埋外。或一家被殺之人。與減軍之犯。有不同居共財者。各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給付死者家屬。

條例/tiaoli 16

凡犯死罪監候人犯。在監復行兇致死人命者。照前後所犯斬絞罪名。從重擬以立決。

條例/tiaoli 17

凡與人 毆。而誤殺其人祖孫父子。均依 殺律科罪。

條例/tiaoli 18

凡與人 毆。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均依 殺律科罪。

條例/tiaoli 19

凡謀故 毆。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均依謀故 毆各本律科罪。

條例/tiaoli 20

十 以下幼孩。因救護父母。被兇犯立時斃命者。照謀殺十 以下幼孩例、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21

凡因爭 擅將鳥槍竹銃施放殺人者。以故殺論。傷人者。旗人、發甯古塔等處。民人、發雲貴兩廣煙瘴稍輕地方充軍。

條例/tiaoli 22

凡糾 互毆。數在五人以上。致斃二命三命案內。例止擬杖之餘人。如有輾轉糾人助勢。及執持金刃器械傷人者。比照原謀滿流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猝遇在場幫護。審非豫糾械 。及互 止斃一命之餘人。有執持兇器及金刃傷人者。各照兇器金刃傷人本律定擬。其餘仍照餘人科斷。

條例/tiaoli 23

凡糾 互毆。致斃二三命以上案內執持金刃器械傷人之餘人。除實係被糾之人。及糾 不及五人者。仍各依本例問擬外。如有輾轉糾人。數至五人以上者。無論其曾傷人與否。即照原謀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猝遇在場幫護。審非豫糾械 。及互 止斃一命之餘人。有執持兇器及金刃傷人者。各照兇器及金刃傷人本律本例定擬。其餘仍照餘人科斷。

條例/tiaoli 24

凡同謀共毆人致死。如死者非其所謀毆之人。除本犯依 殺律絞候外。其起意糾毆之犯。仍照原謀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25

凡同謀共毆人致死。如被糾之人。毆死其所謀毆者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孫。及有服親屬。除下手致死之犯。各按本律例擬抵外。其起意糾毆之犯。不問共毆與否。仍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毆死非其所謀毆之人。亦非所謀毆者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孫。及有服親屬。將起意糾毆之犯。不問共毆與否。照原謀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6

凡同謀共毆。致斃二命非一家者。將原謀從一科斷。擬以滿流。如原謀在監在途病故。及因本案畏罪自盡。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絞之犯。一體減等擬流。若致斃非一家三四命以上者。原謀照例按致死人數以次加等問擬。下手致死之犯。均各照例擬抵。即原謀在監在途病故。及畏罪自盡。其下手應抵之犯。概不准減等。

條例/tiaoli 27

共毆之案。除致斃一二命遇有原謀及助毆傷重之餘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病故、或因本案畏罪自盡、仍照例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絞之犯減等擬流外。其餘謀故殺人。火器殺人。威力主使制縛。並有關尊長尊屬服制之案。悉照本律本例擬抵。不得率請減等。

條例/tiaoli 28

凡疑賊致斃人命之案。悉照謀故 殺共毆及威力制縛主使各本律例定擬。

條例/tiaoli 29

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 互毆之案。除尋常共毆謀毆。雖人數 多。並非械 。及臺灣械 之案。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如審係預先斂費。約期械 讎殺。糾 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糾 之首犯。擬絞立決。三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斃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斃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梟示。如所糾人數雖多。致斃彼造一命。首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二命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三命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致斃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謀糾 之首犯。例應分別斬絞立決者。各從其重者論。其隨從下手傷重致死。應行擬抵者。均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別治罪。至彼造倉猝邀人抵禦。並非有心械 者。仍照共毆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謀首犯。審出究辦。及有心迥護。將械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嚴 。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30

廣東、福建、二省械 案內。如有將宗祠田穀。賄買頂兇。搆釁械 者。於審明後。除主謀買兇之犯。嚴究定擬外。查明該族祠產。酌留祀田數十畝。以資祭費。其餘田畝及所存銀錢。按族支分散。若族長鄉約。不能指出斂財買兇之人者。族長照共毆原謀例、擬以杖流。按致死人數。每一人加一等。罪止發遣新疆為奴。鄉約於杖六十徒一年上。每一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31

廣東省糾 謀毆。致斃人命之案。原謀應按致斃彼造人數。分別照例治罪。儻糾往之人。但被彼造致斃者。無論人數多寡。及彼造有無原謀。將此造起意糾往之人。照沿江濱海。持槍執棍。混行 毆首犯杖流例、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32

凡 毆之案。除追毆致被追之人失跌身死。並先毆傷人。致被毆之人回撲失跌身死。及雖未毆傷人。因被揪扭掙脫。致令跌斃者。均仍照例擬絞外。如毆傷人後跑走。被毆之人追趕。自行失跌身死。及彼此揪扭。於鬆放之後。復自行向人撲毆。因兇犯閃避。失跌身死者。均於 殺絞監候律上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僅止口角 詈。並無揪扭情事。因向人趕毆。自行失跌身死。及被死者撲毆閃避。致令自行失跌身死者。均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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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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