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8諭。魏華音將親姪魏樟茂勒死。誣告魏月音打死。以為圖詐之計。該撫及法司俱引故殺姪律 完結。夫尊長致死卑幼。而律例內定罪從輕者。原為倫常名分起見也。今魏華音因己身犯偷 割稻穀之罪。恐被告發。乃極細事。遂將已故胞兄之獨子年僅十三 者。於昏夜勒死。以為 誣告圖賴之計。似此兇惡慘毒之人。已在倫常之外。安得尚論尊卑長幼之名分乎。向來定例。 未曾詳加分析。似未甚協。朕意凡因家務及卑幼有過而致死者。仍照舊例。其將卑幼致死。以脫卸己罪。及誣賴他人者。應另定治罪之條。 正所以重倫常而厚風俗。著九卿詳悉定議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