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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諭。從來節烈之婦。祀於其鄉。所以旌善端化。樹之風聲也。刑以教。其致死本婦之犯。法無可貸。是以乾隆五年秋審蕭充一案。該撫擬以情實。九卿改為緩決。 朕曾降旨申飭。蓋以烈婦之死。由於該犯之調戲。若將該犯輕入緩決。非所以重名教而端民 俗也。今值九卿秋審之時。其在蕭充以前定為緩決之案。俱係九卿集議。經朕覽閱降旨者。 此番毋庸改為情實。其在乾隆五年以後。此等案件。各省督撫多入於情實之列。九卿執法。 自不得輕縱。但強姦未成。本婦因調戲而羞忿自盡者。其中情形不一。朕辦理勾到之時。自 有權衡。如果一 可原。仍當免勾。既經一次勾到之後。下年即可改為緩決。如係停止勾到 之年入情實者。不得即改為緩決。將此傳諭九卿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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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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