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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7

天津鍋夥匪徒聚 數十 人。及百人以上。執持火器軍械殺傷人命。或聚 搶掠。擾害商民。審明後就地正法。如被 獲時持仗拒捕者。照格殺律毋論。其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致斃人命罪 應擬抵之犯、照舊辦理外。餘俱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並無器械。於軍罪上減一 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器械。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例定 擬。其非鍋夥 毆之案。不得援引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此等案犯。應 照罪應軍流竊案。解府審明詳司覈請咨部。毋庸解省審勘。以免疏失。其斬絞重犯。仍照例 解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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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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