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條例/tiaoli 6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腰刀鐵槍弓箭。並銅鐵金 劍鞭鉞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等 項兇器。及庫刀、梭標、騸雞尾黃鱔尾鯽魚背海蚌等刀、撲刀、順刀。並凡非民閒常用之刀。 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者。俱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閒常用之鐮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不在此限。 若毆人至篤疾者。改發伊 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如年在五十以上不勝力作者。仍發近邊充軍。 若聚 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 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拏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拏者。 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拏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若因捕拏而受傷者。除 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 銀給付被傷之人。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