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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275 | Jianshou zidao cangku qianliang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 贓論罪。 贓。謂 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銀四十兩。雖各分四兩入己。通算作一處。十人各得四十兩。罪皆斬。若 十人共盜五兩。皆杖一百之類。三犯者絞。問實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銀糧物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上不過肘。下不過捥。餘條准此。一兩以下。 杖八十。一兩以上、至二兩五錢。杖九十。五兩杖一百。七兩五錢。杖六十徒一年。一十兩。 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二兩五錢。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一十七兩五 錢。杖一百徒三年。二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二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三十兩。 杖一百流三千里。雜犯三流。總徒四年。四十兩斬。雜犯徒五年。 [謹案雜犯三流總徒四年八字。係雍正三年增註。]

tiaoli 條例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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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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