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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Douou er 鬥毆二 → Baogu xianqi 保辜限期保養也。辜罪也。保辜。為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 tiaoli 條例 → Li 9 | |
凡 毆之案。如原毆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越數日後。因風身死 者。將毆打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三千里。如當致命之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 因風身死者。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聲請改流。其致命傷重。及雖非致命。傷至骨損骨斷。 即因風身死在十日以外。仍依本律擬以絞抵。若已逾破骨傷保辜五十日正限。尚在餘限二十 日之內。因風身死者。照毆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因風身死者。止科 傷罪。其因患他病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內。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謹案此條嘉慶六年將乾隆五年及五十三年兩條修改。 為一條。嘉慶十六年。將越數日改為越五日。杖一 百流三千里下。增若死在五日以內仍依本律擬絞監候十五字。餘限二十日之內句下。增及手 足他物金刃傷正限外餘限內十四字。]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