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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諭。查律載 毆成傷。定有保辜之限。所以重民命而慎刑罰也。聞京城內外。凡 毆傷人者。 各該地方步軍。無分輕重。即將兩造並拘。如遇重傷之人。則用板槓。先赴該旗協領報驗。次赴兩翼總尉衙門挂號。然後解送步軍統領衙門聽審。儻係應行咨 部之案。則 累之日更多。大凡被毆之人。受傷雖重。而生氣猶存。一經搖動搬移。失於調 理。勞頓風吹。或致殞命。此等命案。雖係惡民好勇 很。而亦未必非理問各官懈忽之所致。 嗣後凡係 毆成傷者。應分別傷痕之輕重。不能動履者禁止搬移。勒令即時加意調治。著理 問衙門委官親詣驗看。使被毆之人得以安臥醫救。不致誤傷性命。其應如何定例通行之處。 著三法司詳議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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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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