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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7諭。刑部等衙門奏審擬護軍藍翎長博爾洪阿與閒散覺羅德豐互相 毆一案。尚未平允。博爾 洪阿因找尋同旗護軍兵保。昏黑中誤認德豐為所尋之護軍。呼喚老六。並非有心輕視。乃德 豐輒與在街爭鬧互毆。實屬多事。刑部等衙門將博爾洪阿照犯時不知之例。與德豐同擬杖責。 而一則革去翎長鞭責。一則僅予折罰錢糧。俱照例辦理。而輕重懸殊。未為公當。且國家議 親之典。專指宗室覺羅在家安分。或有不法之徒藉端尋釁者而言。若在街市與人爭毆。則已 自甘菲薄。下同齊民。其擬罪不當復有所區別。或所犯情節不至甚重。尚可毋庸加責治罪。 但當使相毆之人。亦就輕律同科。庶不致有所偏倚。若如刑部等所擬。恐宗室覺羅見有干犯之者。不論事理輕重。先被斥革鞭責。而彼僅折罰月糧。損己少 而損人多。自為得計。勢必倚恃護符。肆行無忌。轉非國家優恤成全之意。此案博爾洪阿毋 庸革退鞭責。亦照德豐之例。折罰錢糧八箇月。以昭允協。嗣後此等案件。均照此辦理。著 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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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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