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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在京在外無藉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 於私家拷打。 騙財物者。枷號一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誘引依教誘。綁縛 拷打依威力。 騙財物依恐嚇從重科罪。須四事俱全。方引此例。

條例/tiaoli 2

旗下家人莊頭等。有在外倚勢害民。把持衙門。霸占子女。將良民無 故拏至私家、綑縛拷打致死者。除本犯照律例從重治罪外。若係內府之人。將該管官交該部議處。係王貝勒貝子公家人。將管理家務官亦交該部議處。 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將各主交該部議處。係平人鞭一百。

條例/tiaoli 3

凡不法紳衿。私置板棍擅責佃戶者。照違制律、議處。衿監吏員。革去衣頂職銜、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議處。如將佃戶婦女占 為婢妾者。絞監候。地方官失察徇縱。及該管上司不行揭 者。俱交部分別議處。至有姦頑佃戶。 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條例/tiaoli 4

凡不法紳衿。私置板棍、擅責佃戶者。官員照違制律、議處。餘罪收贖。衿監革去衣頂、杖八十。亦照例准其收贖。如將佃戶婦女姦占為婢 妾者。絞監候。如無犯姦情事。照略賣良人為妻妾律、杖一百徒三年。婦女給親完聚。該地 方官不豫行嚴禁。及被害之人告理、而不即為查究者。照徇庇例、議處。至有姦頑佃戶。 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條例/tiaoli 5

凡主使兩人毆一人、數人毆一人、致死者。以下手傷重之 人為從。其餘皆為餘人。若其人自盡。則不可以致死之罪加之。止照所傷擬罪。如有致死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依因事用強毆打例、發近邊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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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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