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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奏准。妻妾毆夫之條。凡妻毆夫至篤疾者絞。其未至篤疾。則止於贖銀。若妾毆夫至眇一目、折一指。亦止於贖銀。若妻毆妾至篤疾。如律所稱瞎人兩目、 折人兩肢、斷人舌、毀人陰陽者。亦止贖銀。假如本夫娶妾。其妻乃瞎其兩目、折其兩肢、 斷其舌、無所不至。其妾若死。則絞抵矣。又竟不死。依例科斷。則將追勒本夫銀兩。為妻 贖罪。若妻毆夫未至篤疾。妾毆夫僅至廢疾。依例科斷。又將追勒本夫銀兩。為妻妾贖罪。 然則婦人在世。誠可無所不為也。理有所窮。事不可不為改正。查婦人非犯姦盜不孝。定例 俱得納贖。是以妻妾毆夫、及妻毆妾、依律科斷。勢必追取本夫銀兩。為妻妾贖罪。但妻忍 毆夫。實屬不義。如果本夫親告。又復願離。則恩義已絕。自應按律以懲。不得勒追本夫銀 兩。代為納贖。若因一時反目。氣忿爭毆。到官之後。本夫原不願離。則情猶浹洽。准贖以 恤其名節。是律註內情親當矜之意也。至妻毆妾未至折傷。律俱勿論。折傷以上。始應問擬。 蓋妻之分尊。與夫為敵體。妾則有服侍之義。若以毆妾之故。竟行的決。則妻受辱。夫亦難安。准贖以全其廉恥。是律註內分尊可原之意也。且婦人贖罪。 非出自本夫。又誰為代出者。嗣後妻毆傷本夫而夫願離者。俱按律的決。不准贖罪。如本夫 不願離異。及正妻毆妾至折傷以上。應仍依例科斷。概准納贖。毋庸更正。若妾毆夫及正妻。 以卑幼犯尊。漸不可長。應依律分別定擬杖責的決。餘罪收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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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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