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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28

凡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 祖父母、毆死贖身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擬絞監候。大功親屬。毆死贖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小功緦麻。遞加一等。故殺亦絞監候。毆死贖身奴婢之 子女者。以良賤相毆論。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俱依雇工人律科斷。 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亦以雇工人論。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 以良賤相毆論。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毆故殺放出奴婢。及放出奴婢。干犯家長、並 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毆故殺放出奴婢之子女。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 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斷。其毆殺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亦絞監候。若已經贖身放出。如有殺傷干犯。各依良賤相毆本律論。 該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論。係官員、照旗員之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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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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