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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8

凡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並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 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冊報官存 案。其婢女招配、並投靠、及所買奴僕。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鈐蓋印信。如有事犯。 驗明官冊印契照例治罪。其奴僕誹謗家長。並雇工人 家長。與官員平人毆殺奴僕。並教令 過失殺及毆殺雇工人等款。俱有律例。應照滿洲主僕論。若犯該黑龍江當差者。照名例改遣 之例問發。至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者。照滿洲家人喫酒行兇例面上刺字。流二千 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四十板。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照窩藏逃人例、治 罪。如典當雇工限內逃匿者。照滿洲白契所買家人逃走例、責三十板。亦交與本主。若典當 立有文契。議有年限。不遵約束。傲慢酗酒生事者。聽伊主酌量懲治。若與家長抗拒毆 者。 照律治罪。再隸身門下為長隨者有犯。亦照典當雇工人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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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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