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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

凡同族之中。果有兇悍不法偷竊姦宄之人。許族人呈明地方官。照所 犯本罪依律科斷。詳記檔案。若經官懲治之後。尚復怙惡不悛。准族人公同鳴官。查明從前 過犯實蹟。將該犯流三千里安置。不許 回原籍。生事為匪。儻族人不法。事起一時。合族 公憤。不及鳴官。處以家法、以致身死隨即報官者。該地方官審明死者所犯劣蹟。確有實據。 取具里保甲長公結。若實有應死之罪。將為首者照罪人應死擅殺律、杖一百。若罪不至死。 但素行為通族之所共惡。將為首者照應得之罪、減一等。免其擬抵。儻宗族之人捏稱怙惡。 託名公憤。將族人毆斃者。該地方官審明致死實情。仍照本律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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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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