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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諭。刑部進呈秋審招冊。朕詳加披閱。內浙江省僧靜起意毆死其俗家胞弟周阿毛圖賴邢直武等一案。照故殺期親弟妹律擬絞監候。又江西省郭義 焙謀財殺死小功堂姪郭丫頭仔一案。照尊長謀殺本宗卑幼已殺者依故殺律擬絞監候。雖皆擬 入情實。而所引之律。俱未允協。僧人披剃出家。即不當復論其俗家卑幼。且致死人命。即 已犯其殺戒。今靜 因周阿毛癡呆無用。輒行謀死。圖賴洩忿。兇殘殊甚。彼既不念手足之 誼。何得復援尊長之條。刑部所以引此者。因律有為僧於本身親屬有犯。仍按服制定擬等語。 遂爾概行比附。殊未思律言有犯。專指尊長而言。如僧人犯其祖父伯叔。自不可因已出家。 稍為末減。若卑幼本不可言犯。又安得由犯尊之律。推而下及乎。僧人致死俗家卑幼。斷不 當復以服制論也。至郭義焙因其六 幼姪郭丫頭仔頭戴銀項圈。輒行起意扭取。見其哭喊。 遂行推跌糞坑溺斃。兇惡殘忍。情殊可惡。且該犯意在圖財。視伊姪如草芥。盜攫而殘其命 於死。恩義已絕。又豈可復引謀殺卑幼之條乎。夫尊長之於卑幼。或不遵教誡。或干犯名分。 責打致斃。本律原止擬流。若因財產起釁。則不得概用此律。從前曾降諭旨。敕部準情定擬。 是以有兄及伯叔因爭奪財產將弟姪故行殺害者擬絞監候一條。然此亦第專指尋常索財爭產因傷斃命而言。蓋弟 姪原有贍給尊長之義。故尊長之罪尚屬稍輕。若謀財害命。及強盜得財。致死弟姪。更復有 何倫理。以及圖姦卑幼之妻。復將卑幼謀殺者。此等兇徒。身已蔑倫傷化。定擬時轉因倫紀 原情。又豈明刑教之本意乎。朕辦理庶獄。鑑空衡平。輕重悉視其人之自取。而於秋讞大 典。披覽再三。期於無枉無縱。若此二條舊例。尚未合情理之正。著刑部另行改擬具奏。以 昭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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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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