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1871直隸總督題王必儉摔跌兼祧胞叔王重義之妾趙氏身死一案。以王必儉係大宗子兼祧小宗。按照禮部議定通行。止能為王重義服期。趙氏並無服制。該氏 雖生有一女。第究與生有子女之本生父妾不同。將王必儉比依妻之子毆死父妾以凡人論、 殺者絞律、擬絞監候。經刑部查服制圖並無兼祧子為兼祧父妾作何持服。刑律內亦無兼祧子 毆死兼祧父妾作何治罪明文。若謂王必儉僅為趙氏家長服期。王重義不得為王必儉之父。照 毆死期親尊屬之妾。竟當以凡 論絞。若謂服雖從殺。父名未改。按毆死生有子女之庶母。 則當擬斬。應由禮部查明。大宗子兼祧小宗。與兼祧父妾有無服制。有犯、應否照毆死庶母 分別有無子女治罪。抑或照毆死期親尊屬之妾辦理。禮部以王必儉明係兼祧。按定例兩房分 祧之孫。父卒、孫承重。俱為祖父母服斬衰三年。孫既有重之可承。則兼祧者已全乎為子。 王重義既非期親尊屬可比。趙氏即非期親尊屬之妾可比。如照毆死生有子女之庶母定擬。王 必儉係屬大宗。按長房獨子出繼次房大宗為重之例。王必儉僅止為王重義服期。則趙氏自不得照庶母杖期之例持服。若照妻之子毆死父妾定擬。趙氏已生有一女。又不得擬之父妾。 惟詳查例案。究無大宗兼祧小宗為兼祧父妾作何持服明文。所有此案罪名。應由刑部自行酌 辦。復經刑部以服制攸關之案。必先定服制。乃可科以罪名。經禮部奏稱。古無所謂兼祧。乾隆四十年欽奉特旨。准以獨子兼承兩房宗祧。於是始定兼祧之例。道光九年增議兩祧服制。兼祧庶母。未 經議及。雖獨子 子為庶母齊衰杖期。例有明文。然止就本支定制。不及旁支。是以姪於伯 叔庶母例均無服。兼祧者以本支兼承旁支。若照獨子 子之例。為兼祧庶母服期。則嫌於本 支無別。若照姪之例。為兼祧庶母無服。又無解於兼祧之義。查定例孫為祖父母服期。為庶 祖母服小功。道光九年。議准兩房分祧之孫。應從正服。是照例應各為祖父母服期。即應各 為庶祖母服小功。兼祧之子。擬即照定制為兼祧父母服期。為兼祧庶母持服小功。其以大宗 子兼祧小宗。與以小宗子兼祧大宗者。均以大宗為重。於大宗庶母持服期年。於小宗庶母持服小功等因。奉旨依議。復經刑部查王必儉因與兼祧胞叔之妾王趙氏口角揪扭。輒將王趙氏摔碰致傷身死。 若照毆死庶母例擬斬。似與本支無所區別。如照毆死伯叔庶母例定擬。該犯究係兼祧之子。 又與旁支迥不相同。且趙氏既生有一女。尤不得以妾論。現既奏明將大宗子兼祧小宗。援照孫為庶祖母服小功之例。為兼祧小宗庶母持服小功。是服制既與庶祖母相等。則干犯罪名。 應即比照毆庶祖母至死例科斷。王必儉應比依毆庶祖母至死者擬絞監候例、擬絞監候。秋後 處決。嗣後遇有此等案件。一體遵照辦理。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