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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諭。昨據刑部題覆巴延三審擬李治國扎傷石通致死一案。以該犯救母情切。照例兩請減等。並聲明獨子家無次丁。例得留養。覈其情節。李治 國因伊母高氏。被同母異父之石通拉走。擦傷手捥脊背。李治國恐母年老傷重。用刀嚇扎。 以致石通殞命。實係救母情急。已照議減等發落矣。例載救親情切一條。原因父母被人毆打。 勢在危急。伊子聞聲救護。實有迫不得已情狀。因致傷人。其情實有可原。是以向例准於疏 內聲明。兩請候旨。若其父母與人尋釁 毆。其子踵至從而加功。致斃人命。是父子逞兇共 毆。並非情殷救護。豈可不嚴究實情。照律論抵。若復巧為援引開脫。竟使濟惡重犯。倖逃 法網。何以昭敕法之平。又獨子養親一條。定例必先查覈死者並非獨子。而兇犯實在家無次丁。方准聲請。然亦須覈其情節本輕。又毫無別故者。始可照例援請。至其中案情稍重。雖 經聲請不准留養者。前經朕以此等尚非謀故重情。常赦不原。曾降旨俟其拘繫經年。馴其桀 驁之氣。量為末減。亦不必於定案時將命案正犯。遽行開釋。是於明慎用刑之中。更寓法外 施仁之意。第恐愚民無知。恃有留養之例。凡係獨子。動輒輕身 很。易罹法網。是隨案辦 理留養。非惟無益而且害之。與其急於縱釋而民輕犯法。何如稍加慎重之轉得矜全乎。嗣後內外問刑衙門遇此兩項案情。務須確覈罪 由。審酌至當。妥協辦理。毋得意存姑息。以副明允協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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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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