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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7諭。此案沈萬良之父沈三行竊拒捕。原係有罪之人。被事主王廷修知覺。趕毆致斃。王廷修 照黑夜偷竊被事主毆打致死例擬徒。本案已經完結。法非應抵。義不當讎。乃伊子沈萬良。 忽於十餘年後。復將已伏罪之王廷修乘機殺害。該督援照子孫報讎之例。擬以杖流。經部議 駮甚是。從前各省辦理復讎之案。如廣東省曾士標毆死曾會昌。律擬斬候。而曾會昌之子曾 朝宗。復戳死曾士標之子曾亞一。律擬斬決。朕特明降諭旨。改為絞決。又河南省智洪義。 因父智順被趙二毆死。趙二問擬絞候。智洪義藉言報復。輒殺其子趙倉。律擬斬候。九卿閣 臣於勾到招冊內夾籤聲明。又經朕明降諭旨。通諭問刑衙門。以我朝明罰敕法。審慎周詳。 生殺悉由讞司。豈容一介不逞之徒。私行報復。 國法既彰。則私恨已洩。讎殺之端。斷不 可啟。訓示最為明晰。即子孫復讎之例。若因伊父死於非命。而兇手竟得漏網。 無可伸。 其復讎猶為有說。今沈三原係罪人。王廷修又已伏罪結案。則國法已伸。王廷修即屬無罪之人。乃沈萬良復逞 兇故殺。即應照故殺問擬。若如該督所擬杖流。將來此風一開。誰非人子。皆得挾其私忿。 藉口復讎。逞兇撓法。何所底止。豈辟以止辟之義耶。周元理引律不當。著飭行。此案著照 部議。交周元理另行照律改擬具題。並將此通諭問刑衙門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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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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