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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usong yi 訴訟一 → Yuesu yi 越訴一 → tiaoli 條例 → Li 4 | |
凡假以建言 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汙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文武官俱革職。軍民人 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因小事糾集多人、越牆進院、突入鼓廳、妄行擊鼓 告者。將首犯亦照此例治罪。 餘人各減一等發落。如有捏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斷明事件。意圖翻異。 聚 擊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地方充軍。餘人亦各減一等發落。如究出教令主事之人。 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