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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5

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汙人名節。報復私讎者。 文武官俱革職。軍民人等俱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發司督撫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輒於 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或因小事糾集多人。越牆進院、突入鼓廳、 妄行擊鼓 告者。拏送法司。追究主使教唆之人。與首犯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各減一等。 如有捏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斷明事件。意圖翻異。聚 擊鼓者。將首 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地方充軍。餘人亦各減一等發落。如究出教令出使之人。 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儻誣告之罪。有重於本罪者。從其重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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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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