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5題准。凡叩閽事情。大功以下、緦麻以上、親族代告者。旗下人、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民人、責四 十板徒三年。無服兄弟代告者。旗下人、枷號兩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所告 之事。俱不准行。又覆准。革職官員及旗下民人。將審結之案稱係冤枉。叩閽審虛者。係旗下人、枷號一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徒一年。革職官員。係旗下人、 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俱不准折贖。其先經叩閽審虛之事。復行瀆叩。所告之狀。不與審理。係旗下人、枷號三月鞭一百。係民、責 四十板發邊遠 分充軍。又覆准。凡官民將順治十七年以前已結之案。叩閽控告者。俱不准行。仍照例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