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5諭。近日發遣及遞籍人犯。往往 逃滋事。或控訴原案屈抑。或越分呈遞封章。即如已革吏 目魏秀以職官褫革遞籍。乃敢私行來京。在步軍統領衙門呈遞封口奏章。冀圖翻控原案。茲 審明該革員所控各情。全屬虛誣。並無絲毫屈抑。似此逞刁妄為非從重問擬。不足以示懲儆。除魏秀照擬枷責發邊遠充軍外。嗣後軍流以下及遞籍各犯。如有年限未滿。 未經釋放私自逃回者。應如何加等治罪。其妄行控訴者。再加一等。呈遞封章者。再從重加 等。著刑部分別詳議具奏。其該管地方官及鄉保等漫無約束。任令私自逃回。或知情縱容。 亦應加重懲處。著該部分別議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