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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監守常人盜侵欺人犯。但有贓至二十兩以上者、限一月。二百兩以上 者、限三月。果能儘數通完。照本律發落。實犯死罪者、減等免死充軍。充軍以下。俱減一 等。如過期不完。各依本等律例。從重定擬。

條例/tiaoli 2

凡漕運糧米。常人盜一百二十石入己者。發邊遠充軍。入己數滿六百石者。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

盜竊漕運糧米、數至一百石以上者。擬絞監候。其一 百石以下。即照盜倉庫錢糧一百兩以下例辦理。

條例/tiaoli 4

凡常人 盜倉庫錢糧。不分腹裏沿邊沿海。但入己數滿三百兩者。擬絞監候。不滿三百兩者。照正律 贓擬罪。

條例/tiaoli 5

竊盜鞘餉。自一兩至八十兩。仍照常人盜倉庫錢糧、計 贓科斷。若盜至一百兩以上者。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6

凡竊匪之徒。穿穴壁 封。盜去倉庫錢糧。除贓止八十兩、仍照本律 贓擬罪外。其有盜至八十兩以上、至八十五 兩。擬杖一百流二千里。九十兩者。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九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數 至一百兩以上者。照偷竊鞘餉例、擬絞監候。俱以實犯論罪。

條例/tiaoli 7

竊盜倉庫錢糧。未經得財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減一等。杖九十徒二 年半。但經得財之首犯。除贓至一百兩以上。仍照例擬絞外。其一百兩以下。不分贓數多寡。俱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從者。一兩至八十兩。准徒五年。八十五兩至 一百兩。分別擬流。

條例/tiaoli 8

凡竊匪之徒。穿穴壁封。竊盜庫儲銀錢、 倉儲漕糧。未經得財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依律減一等。但經得財之首犯。數至一百兩以上者。擬絞監候。其一百兩以下。不分贓數多寡。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從 者、一兩至八十兩。准徒五年。八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九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九十五兩、至一百兩以上。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竊盜餉鞘銀兩。即照竊盜倉庫錢糧。分別 已未得財。各按首從一例科罪。

條例/tiaoli 9

常人盜倉庫錢糧罪應擬絞者。入於秋審情實。

條例/tiaoli 10

京城守城兵丁。由城上釣搧偷竊倉米。未經得贓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 為從、減一等。俱免刺。係旗人、折枷發落。其得贓至一百石以上者。首犯、擬絞立決。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一百石以下。 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俱照例刺字。旗人銷除旗檔。其常人串通 兵丁、由城上釣搧偷竊倉米者。罪亦如之。如該班官員。有故縱徇隱等事。即照例與常人同 罪。若止疏於查察。及曠班不直者。交部分別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11

除經紀花戶 車戶人等、監守自盜漕糧。各照本例分別問擬外。至並無監守之責。有犯偷竊漕糧。數至一 百石以上。俱照常人盜漕糧例、擬絞監候。秋審入於情實。一百石以下。於發極邊煙瘴軍罪 上、加等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從犯、均於本罪上加一等。其非轉運京通漕米。及各直省 倉糧被竊。仍各照本例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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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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