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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si 賊盜四 → Changren dao cangku qianliang 常人盜倉庫錢糧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751 | |
1751諭。今日刑部查奏秋朝審內侵盜錢糧官犯陸開江等各案。將著該上司分賠情由敘入。殊屬錯 誤。朕於侵盜劣員。定以重辟。嚴申限期者。原以儆貪邪而肅法紀。初不為錢糧起見。前經 屢降諭旨。其定例上司分賠。不過因其瞻徇屬員。不早覺察。以致屬員恣行侵盜耳。若謂帑 項有著。可將本犯擬入緩決。則平日視官帑如己資。肆意糜費。至定罪之後。恃有上司代為 完項。藉以遷延 月。倖逃刑戮。劣員更無所畏懼。且使各省轉滋分賠著追之案。益覺紛繁。 是國家以錢糧為重。人命為輕矣。殊未喻朕辟以止辟本意。且帑項有著無著。自屬農部職掌。法司讞決案內。止應於本犯限內完否。定其罪名。毋庸牽涉辦 理。刑名大臣等其共悉朕意。又議准。嗣後每年秋審侵盜之案。仍照例按限定擬。如情罪有與陸開江等相類者。 雖限內俱擬情實。刑部於勾到時。將未經滿限之處。另行聲明。請旨定奪。並令直省督撫。於所屬侵盜各犯。初入秋審。即將限期起止。扣算月日。詳細開 明。以便臨審時九卿科道詹事公同查覈。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