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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誣告因人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 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2

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或將案外之人 累拷禁 致死一二人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3

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擬絞監候。或將案外之人 累拷禁致死一二人者。亦擬絞監候。若誣輕為重。及雖 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4

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 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審實、依律問罪。用一百二十斤枷。枷號兩月發落。 該徒流者。發邊 充軍。謹案此條係原例。一百二十斤枷。雍正五年改重枷。一、姦徒串結 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 名為窩訪者。審實、依律問罪。用重枷枷號兩月發落。該徒流者。發近邊充軍。若計贓逾貫。 及雖未逾貫。而被詐之人因而自盡者。均擬絞監候。如係拷打致死者。擬斬監候。為從均各 減一等。

條例/tiaoli 5

胥役控告本管官。除實有切己冤抑、及本官有不法 等情。既經承行懼被干連者。仍照例辦理外。若一經審係誣告。應於常人誣告加等律上、再 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6

無藉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捏寫本詞。聲言奏告。詐贓滿數者。准竊盜論。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為滿數。不分首從。俱發邊 充軍。 若妄指宮禁親藩。誣害平人者。俱枷號三月。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7

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拏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 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誣指送官。依 誣告論。淫辱婦女。依強姦論。

條例/tiaoli 8

凡將良民誣指為竊。及寄買賊贓。 捉拏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 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 餘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誣指為強盜、而有前項拷詐等情節者。俱發極邊煙瘴充軍。 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強姦論。

條例/tiaoli 9

誣告良民為強盜者。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10

凡將良民誣指為竊。稱係寄買賊贓。將良民捉拏拷打。嚇詐財物。或 以起贓為由。沿房 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 軍。若誣指良民為強盜者。亦發邊遠充軍。其有前項拷詐等情。俱發極邊煙瘴充軍。誣指送 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強姦論。

條例/tiaoli 11

凡詞狀止許一告一訴告。實犯實證。不許波及無辜。 及陸續投詞。牽連原狀內無名之人。如有牽連婦女。另具投詞。儻波及無辜者。一概不准。 仍從重治罪。承審官於聽斷時。如供證已確。縱有一二人不到。非係緊要犯證。即據現在人 犯成招。不得藉端稽延。違者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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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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