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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usong si 訴訟四 → Paishen 派審 | |
道光元年諭。御史任伯寅奏。陳明刑部派審之弊。請旨飭禁一摺。據稱刑部現審案件。掣籤分司後。 另派司員會同審訊。往往數人雜坐。各存意見。臨審之時。偶有一人未到。彼此 延。其本 司司員。拱手陪坐。轉將應辦別案。耽閣不問。且派審之員。藉端誇耀於外。以致情託賄賂 諸弊叢生等語。所奏自不為無見。但案情輕重不一。如果遇重大之案。本司人員。不能審出 實情。亦有不能不派員覆審之時。嗣後著刑部堂官。於各司所分現審案件。即責成本司悉心 審理。不必先行派員會審。如案情疑難。該司不能發姦摘伏。再遴委賢能之員。另行審辦。 庶本司不能藉詞推諉。而派審之員。亦不能遇事把持矣。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