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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349 | Ganming fanyi 干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 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若告期親 尊長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雖得實。杖一百。告大功得實。亦杖九十。告小功得實。亦杖 八十。告緦麻得實。亦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 妻。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罪重於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誣罪 三等。謂止依凡人誣告罪加三等。便不失於輕矣。加罪不入於絞。若徒流已未決。償費、贖 產、斷付、加役、並依誣告本律。若被告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其告尊長謀反大逆謀 叛窩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 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據實應自理訴者。並聽卑幼陳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干名犯義之限。並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姦、及越關、 損傷於人於物不可賠償者亦同。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 。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 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若夫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被告子孫妻妾外孫及 無服之親。依名例律。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 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同罪。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告 者不減。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為容隱故也。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 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不言妻之父母誣女 者。 在緦麻親中矣。若女 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義絕之狀。謂如身 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在外。重別招 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女 毆妻至折傷。 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罔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類。

tiaoli 條例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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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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