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usong wu 訴訟五 → Zisun weifan jiaoling 子孫違犯教令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769 | |
1769諭。刑部議覆廣東省何長子姦汙十 幼女。致己母廖氏服毒身死。比照婦女與人通姦父母羞 忿自盡例擬絞。又稱二罪相等。從一科斷。合依姦十 以上幼女雖和同強論律擬絞監候一本。 擬議甚屬錯謬。何長子之母廖氏。因伊子姦汙幼女事敗。 服毒草殞命。是該犯罪不可逭。 全在致母戕生。其姦汙幼女一節。轉屬罪之輕者。該部援此為定罪正條。且比照婦女與人通 姦父母羞忿自盡之例。擬以絞候。曾不思此例。乃指被姦婦女之父母而言。與何長子姦人女而致令己母畏懼自斃者。情事絕不相蒙。 何得謬為比附。 定例過失殺父母者。即應絞決。誠以為子而傷親至死。雖事出無心。亦不 可一息偷生人世。若何長子罪案。較之過失殺孰重孰輕。不待再計而決也。明刑所以教。 此等敗倫傷化之徒。不早正刑章。則所謂教者安在。且依經定律。其理本屬相同。春秋著 許子止之條。義例具在。特罪其不親嘗藥。即難逃一字之誅。刑部堂官中。豈無讀書通經義 者。何竟漫不思省。而引例紕謬若此耶。即以為該犯之母已死非命。不忍復以其子立置重典。 此則不明大義。庸愚姑息之見。司刑者豈宜出此。所有此案定擬失當之刑部堂司各官。著交 部嚴加議處。都察院大理寺。向惟隨 畫諾。而退有後言。至此等敗倫傷化之事。反置而不 問。則何用其會議。亦著交部察議。此本著發還。另行覈擬具奏。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