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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7諭。昨江蘇巡撫楊魁題請將桃源縣民孫謀掌毆伊父孫尚文並咬落指節擬以斬決一疏。已批法 司覈奏矣。查閱本內孫尚文供伊子孫謀。平昔不孝。屢次違犯。曾於三十七年九月稟縣枷責 等語。彼時辦理殊屬非是。該犯孫謀忤逆。既經伊父稟縣。即應嚴行懲治。或發煙瘴。或發他省。使伊父得安 居守業。豈可僅以枷責從輕發落。此等不孝之徒。所謂下愚不移。何得留於其家。致日後釀 成事端。向來刑部辦理呈告忤逆之案。皆按律科罪。即從輕亦擬發遣。此案孫尚文控告伊子 時。地方官若照此辦理。何致尚留敗類。任其回家肆行狂悖。幸而孫尚文被咬未死。設使因 傷致斃。或竟有逆倫之事。則是因一時姑息之心。留此梟獍。使得肆毒於其父母。於倫紀風 教。大有關繫。所有從前辦理之府縣。實屬疏縱。至臬司刑名總匯。巡撫察吏安民。何俱漫 不經心若此。著查明一 交部議處。嗣後各省似此忤逆之案。俱應照例坐以發遣。著交刑部 定議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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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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