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6諭。刑部具題山西省已結未解軍流各犯分別准免不准免一本。已依議行矣。惟閱單內所開各 犯案內有忤逆伊祖及父母擬遣之語。忤逆之子孫。豈可留之於世。此奏措詞殊未妥協。雖舊 例忤逆案內。一經祖父母呈送者。均覈其所犯情罪。分別定擬。但此等擬軍之犯。不過因語 言觸犯。或違犯教令等條。若果有實犯忤逆情節。豈尚得稍從寬典。僅予軍遣。今摘敘案內。概以忤逆二字籠統聲敘。轉似實犯忤逆重罪之條。得邀稍從末減之例。明刑所以教。 豈可漫無區別。嗣後此等人犯。止應摘敘違犯觸犯字樣。不得仍前概以忤逆二字開寫。以示 覈實定罪教孝明刑至意。